台湾高等法院15日将宣判陈水扁等涉公务机要费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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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4日电 据台湾“中央社”报道,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、妻子吴淑珍等涉公务机要费案等,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更二审将于15日上午10时宣判。法界人士说,因攸关公务机关要费除罪化的“会计法”条文已修正施行,涉此罪的被告可望获免诉判决。

陈水扁因病停审,不在宣判范围。台“立法院”于5月30日三读通过“会计法”修法,将公务机要费除罪化,于6月15日公布实施生效。

台“会计法”第99条之1规定,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机关支用之公务机要计划费用、特别费,其报支、经办、核销、支用及其他相关人员之财务责任均视为解除,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;如涉刑事责任者,不罚。

台湾高等法院于“立法院”三读通过时表示,法律经公布生效后,合议庭会审酌相关事实与法律的适用,并依法审理。

法界人士指出,被告陈水扁妻子吴淑珍、前后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办公室主任马永成、林德训、时任陈水扁办公室出纳陈镇慧所涉“会计法”第99条之1条文部分,依据“刑事诉讼法”规定,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,应谕知免诉判决,因此他们可望获免诉判决。

法界人士分析,“免诉”与“无罪”仍有差距,免诉是指被告仍有相关犯罪行为,是因为法律被废止才获免诉。而无罪,主要是经过法院实质审理后,认定相关证据无法凭藉以产生有罪之确信,在罪证不足下,判决无罪。

换句话说,本件仍须检视各被告所涉罪名,若涉及“会计法”99-1条时,不会被论罪科刑,但如果还涉及其他罪名并构成罪名要件,仍会被论罪判刑。

全案缘于,台湾“高检署”查黑中心、“最高检察署”特别侦查组(均已裁撤)先后起诉陈水扁等人所涉4大案(公务机要费案、南港展览馆案、龙潭购地案及洗钱案);案经并案及一、二、三审审理及发回后,部分案件已判决确定,其余部分由台湾地区高等法院进行更二审。

台湾地区“最高法院”发回更二审的部分包括,陈水扁、吴淑珍、马永成、林德训、陈镇慧所涉公务机要费,吴淑珍、陈水扁家友人蔡铭哲、前力麒建设董事长郭铨庆被诉南港展览馆案洗钱案,陈水扁、吴淑珍、陈镇慧、蔡铭哲、郭铨庆被诉公务机要费洗钱案,以及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、媳妇黄睿靓被控洗钱案。

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更二审经密集审理,除陈水扁停审、吴淑珍请假,其余被告均到庭,全案于4月底宣告辩论终结,订于7月15日宣判。 【编辑:吉翔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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