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工作者谈大学生虐杀流浪猫:完善立法补齐人性短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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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生虐杀流浪猫:完善立法补齐人性短板

■ 来论

近日,一则大学生虐待流浪猫的消息引人关注。山东理工大学应届毕业生范某,用剥皮、掏肠、火烧、电击等残忍方式将一只活猫虐杀,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,引发众怒。4月9日晚,山东理工大学回应称,该生已将视频全部删除并致歉。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。

虐待小动物现象可谓屡见不鲜,也每每招来众声谴责,但对于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,更应跳出情绪化表达,从法律角度来思考,如何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。

比如,此次被虐杀的如果是有主人的宠物猫,则可视为主人的财物,范某有可能涉嫌《刑法》里的“故意毁坏财物罪”,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。据司法解释,本罪成立的前提是财物数额较大(5000元以上),宠物猫如价值未到入罪标准,则可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定为“故意损毁公私财物”行为,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。

但从报道来看,范某虐杀的多是流浪猫,在目前中国内地的法律框架内,不构成刑事犯罪。为此,辖区派出所值班民警称,由于范某行为社会影响恶劣,公安机关会用其他方式对其进行相关问询。这正是立法需完善之处。据此前报道,拍摄虐待动物视频,在某些地方已形成地下产业链。法律不够完善,对此打击不力,则是此类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。

在一些欧美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,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。比如,香港的《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》,对于何为虐待动物有细致解释,其保护对象为“任何动物”,并规定“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,可处罚款20万元(港元)及监禁3年”。中国内地目前虽有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但流浪猫狗并不在保护之列,而提议制定的《小动物保护法》,至今推进缓慢。

回到本案,范某拍摄虐猫视频上传网络,引发网络舆情,也或涉嫌寻衅滋事罪。相关司法解释明确,“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,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。”但要想对此行为准确定罪量刑,仍有一定困难。

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,期待最终能让涉事大学生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。

□周筱赟(法律工作者) 【编辑:张楷欣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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